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3-23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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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何区别与联系?本文详细解析了三者的定义、法律权利及留置权的特定权利。了解这些担保措施,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一、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措施,具有共同之处,即都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然而,它们在权利属性和行使方式上存在显著的区别。
1.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则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移转动产或权利的占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则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并优先受偿。
二、
三者的法律权利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作为担保措施,虽然形式不同,但都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保障。
1.抵押权和质权主要体现在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则具有更为具体的法律权利,包括占有权、收取权、使用权、偿还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
这些权利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确保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三、
留置权的特定权利
留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措施,具有一些特定的法律权利。
1.留置权人享有占有权,即有权占有留置物并防止其被他人非法占有。
2.留置权人享有收取权,可以收取留置物所产生的孳息,用于优先抵偿债权。此外,留置权人还有使用权,但这一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行使。
3.留置权人享有偿还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即在保管留置物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
这些特定权利为留置权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了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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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不同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是什么关系?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具体有哪些
留置权与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留置权是早已合法占有财产,质权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等,三者的联系则主要为,都属于担保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br/>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r/>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