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别人有困难应该尽量帮,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更新时间:2025-08-01 22:02:16
问题描述:
202某某年5月,被告提出,她想买学区房,让我把同孟艳合买的《
成都雪瓴蓉绣项目》中,我投资的80万(先到期)给她,她把她在《
上海培信博金项目》投资的80万给我。我想别人有困难应该尽量帮,就口头答应了。
后来根据种种迹象,我怀疑她要“互换”是另有目的,于是便告诉她,你不买学区房了,我们的理财也就不要互换了。自此,我经常追问成都雪瓴项目的兑付情况,被告一直不说实话。于是原告于2024年4月26日到
公安局鼓楼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于24年9月2日告诉我,孟艳在成都雪瓴项目中收到回款60万。
因此,原告于24年某某某某月某某5日向秦淮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代投资成都雪瓴项目的协议已于202某某年5月解除。但对原告根据民法典第某某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两个80万互换”的口头协议。法院对原告这一诉求避而不谈。
现征求愿意承接此案的律师,上诉人愿意将胜诉后的全部款项(至少36万)给律师,做律师费、追债误工费、辛苦费等,但要待二审结束后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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