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超过时效后提起诉讼,法院仍应当受理。如果另一方主张时效超过,且情况属实,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仅在法定情形下予以扣除或延长。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会主动审查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无需当事人主张。一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当事人将丧失诉权,法院将依法驳回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它们的共同目标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选择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时,既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申请调取证据和执行生效裁判等。
(1)如果第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会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原告、被告相同,可以依法进行辩护、举证和质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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