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具体情况,是可以解除的。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主要存在的是姻亲关系,这种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将自然解除。
2.若双方存在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但关系恶化,任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可依法准许解除。
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且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详细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原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了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若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应由生父或生母负责抚养。
继子女在特定条件下享有遗产继承权。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长期的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有义务抚养继父母,并在继父母去世后继承其遗产。
这种继承权并不妨碍继子女同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因此,在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若继子女符合继承条件,其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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