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还不上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当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承担方式如下:
1.如果是一般保证人,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后,若仍无法清偿债务,担保人则开始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是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并偿还贷款。
担保的范围首先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若无约定,则按照法定担保范围来划分,具体包括:
1.主债权,即担保的核心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和约定的利息。
3.损害赔偿金,当债务人因违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4.违约金,为违约行为所支付的惩罚性或补偿性金钱。
5.延迟利息,因延迟履行而产生的利息。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1.在保证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之一。因为设立抵押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当明确。
3.债权的产生原因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对保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五百八十六条还涉及了定金担保的相关内容,包括定金的数额、交付和效力等。
在面对贷款还不上的情况时,担保人需要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若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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