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通常不会直接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
当涉及到特定情况时,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司法机关可能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些情况包括:
1.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在这些情况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构成了犯罪才能有相关的定罪量刑和刑罚处罚。
《民法典》对医疗事故侵权的责任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1.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
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存在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那么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2.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则规定:
如果因为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3.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
医疗机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此类情况下也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并及时提供给患者查阅、复制。
5.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则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如果泄露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在医疗事故中,如果存在违法的行为,显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于不涉及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来进行赔偿处理。这需要根据医疗事故的具体认定责任情况,由卫生管理部门来进行鉴定处理。
3.在赔偿处理中,应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损失和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以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4.医疗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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