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中,首要任务是规范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依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异地证人和被害人的询问可以通过远程网络视频方式进行,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
同时,第十四条指出,应尽可能封存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并对封存过程进行录像,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网络传销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是取证的关键。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收集电子数据时必须制作详尽的笔录,记录包括案由、数据类型、收集方法、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并且要求侦查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远程提取电子数据时,需要说明具体原因,并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过程进行录像,保证取证的透明度和证据的法律效力。
面对电子数据中的专门性问题,检察机关依据第十八条规定,当难以确定的时,应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这一步骤对于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也是法庭上证据确凿性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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