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卖走私货物的处罚标准依走私货物的价值和情节严重性而定。具体如下:
1.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再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使用特种车辆走私,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特别严重情节,如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教唆未成年人走私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5.对单位犯罪的,还将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额外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走私货物、物品的处罚框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不同情节下的走私行为给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为法官裁决提供了明确依据。
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应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连续或累计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