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遭遇工伤时,其工伤认定程序是法律规定的首要步骤。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该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随后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单位。
3.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如果单位未提出申请,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提出申请。
1.工伤职工治疗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鉴定需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必要资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
3.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至90日。
4.不服鉴定结论的,可在15日内申请再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及其标准。伤残等级有十个级别,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1.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派员调查核实。对于已获职业病诊断的,不需重复调查。
3.工伤认定决定应在60日内作出,并在10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各方。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认定程序和申请时限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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