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条件是罪犯正处于刑罚执行期间,这是区分减刑与量刑的基本点。
1.立功表现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可能导致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在执行阶段,则作为减刑的前提。
2.减刑针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些刑罚均为自由刑,以刑期长短确定轻重。
3.减刑通过法定程序,对有期限者减免,对无期限者确定具体刑期。
1.减刑、假释的提请必须依照规定严格办理,包括由分监区警察会议评议,监区长审核,以及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拟减刑、假释罪犯进行公示,期限7工作日。
3.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委员会复核并告知结果。完成评审和公示后,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签署意见并盖章,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书,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4.法院通常直接宣告裁定,有困难时,可委托罪犯服刑地法院或监所宣告。
1.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2.附加刑、财产刑及生命刑不适用减刑。
3.减刑程序严格规定,确保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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