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异议是专利申请被公告后,允许社会上任何人在法律期限内对该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的一种审查制度。专利异议程序如下:
(1)异议申请人向专利局递交异议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2)专利局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专利申请人;
(3)被异议人作出书面答辩;
(4)专利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2.专利局在异议审查阶段,要依法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如认为异议成立,即可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1)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或者在异议审查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则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2)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3)异议人对授权决定不服的,不能立即请求复审,只能在专利权取得以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4)异议审查的目的是借助在专利申请审查中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结合的办法,吸收群众参与审查,以弥补审查员审查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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