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在法律上并不自动等同于已婚状态。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需分时间节点来看待。
2.具体到未婚生子的情形,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可被视作事实婚姻;
(2)而该条例实施后,未婚生子的情况则不被直接认定为婚姻关系,除非补办了结婚登记。
这一区别对待的法律规定,关系到未婚生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子女的法律地位。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根据一系列法律规定来界定的。
1.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以配偶相待;
2.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3.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和有没有办理结婚仪式是没有关系的。
4.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村民委员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明;
2.周围生活的熟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3.其他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