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子女被收养时解除。
1.除了通过法定的收养程序形成新的父母子女关系外,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永久的,不受其他因素如婚姻状态的变化影响。
2.对于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则在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与继父母离婚时得以解除。
3.规定旨在确保子女的权益在父母关系变动时得到合理保护。
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并不消除。
1.无论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双方对子女都保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优先由母亲抚养。
3.抚养费的确定则涉及到多个因素,包括子女的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
4.法律对有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都提供了计算抚养费的参考比例,以确保子女的利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执行,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关系便告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