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不会进行分割。
2.然而,对于婚姻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则视为共同财产。
3.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则需要通过法院来判决。
4.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并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处理。
(1)实际分割中,私有房屋如可以实际分割,则优先考虑分割产权;
(2)若不能实际分割,则可能通过折价分割解决。
5.对于折价分割,通常需要双方协商或采用竞价方式来确定补偿金额。
1.私有房屋如果适合进行实际分割,例如房屋位置分散或可分门别户,应首先按产权进行分割。
2.平均分割是常见原则,但也需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比如一方生活困难或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可能会得到多一些的份额。
3.对于难以平均分割的房屋,可以考虑折旧补偿或作价补偿等方法。
1.在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优惠售房政策导致部分产权房屋的出现。这类房屋的分割需要遵循特定原则。
2.优惠售房对象通常是单位内职工,因此在分割时,产权一般确定给该单位职工,非本单位职工一方通常不享有产权,但应获得适当的补偿。
3.此外,由于优惠房屋的购买价通常低于市场价,分割时应以现实房价为基准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