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一般是不需要退还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决定彩礼是否需要退给男方,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其中第2、3条是以离婚为前提。
在特殊情况下,彩礼的返还可能会有所调整。
1.如果贵重物品作为彩礼,其返还原则是返还原物。但是如果物品因不可抗力因素损坏或失去,接受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若接受方在婚约未解除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过错导致物品损坏或灭失,则需按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
3.若彩礼给付方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或彩礼已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返还彩礼。
1.彩礼不返还的条件包括:
(1)给付彩礼一方未因此陷入生活困难;
(2)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维持,如有子女或共同生活两年以上,请求彩礼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2.如果婚约因一方死亡而终止,除非死亡前已经提起诉讼,否则不支持返还彩礼。
3.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假结婚骗取财物情形,受害方应积极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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