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2.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居住地,或不报告行踪,从而脱离监管;
3.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
4.经过两次警告后仍然不改正的行为;
5.保外就医期间不提交病情复查,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6.当原有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刑期尚未满时;
7.保证人失去保证资格,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找到新保证人;
8.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监外执行是对特定罪犯的一种司法宽容措施。
它适用于以下情况:
1.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这反映了司法的人道主义原则,确保罪犯在不构成社会危险的前提下得到适当的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是监外执行与收监建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司法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它为社区矫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并规定了执行监外执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防止滥用司法宽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