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应遵循严格的财务规范,以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合理利用。
具体来说,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这不仅违背了公司利益,也可能构成侵占罪。
当董事或管理人员将公司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时,他们破坏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同时增加了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资金的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这一部分强调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把公司利益置于个人之上,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获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