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以认购股份为限负责。
股东将资产投入公司后,此资产便归公司所有,股东无需为公司债务再承担责任。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依《公司法》第二十条,将面临连带责任。
在公司债务清偿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多种法律风险。
1.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履行,债务人可提存财产,此后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有多个债权人时,应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3.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时,权利人可申请破产程序。
4.对于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应按照特定顺序清偿,包括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无担保或担保少的债务等。
一般而言,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法人不需个人赔偿。法人代表作为自然人通常不负责公司债务。
但特定情况下,如法人代表的非法行为,可能导致其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可能涉及个人或家庭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