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然拥有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特别是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承担协助的义务。
3.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4.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父母一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该权利应恢复。
5.这意味着离婚后,若一方未经合理理由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受阻碍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执法机关介入解决,而不是采取拘留或罚款等措施。
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在自己或对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变更通常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法院在支持变更请求时会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抚养方因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同住对其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
只要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