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并没有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情况来确定的,分为三个量刑幅度。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指某些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了严重后果,因而需要加重法定刑。
但诈骗罪的量刑只与犯罪的数额大小、犯罪的次数和其他相关情节有关,与犯罪结果的严重性无关。
即使犯罪结果严重,量刑也是在原有幅度内进行加重,而不是构成结果加重犯。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指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是指通过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规定了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者有直接故意且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诈骗罪的从重处罚包含多种情形,比如涉及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惯犯或流窜作案者、对生产资料诈骗严重影响生产者等。
这些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是为了对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进行惩戒。
在这些情形中,法律规定将重处罚金10%。
如果犯罪者在犯罪后选择退回赃款并投案自首,法律也允许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