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虽具终局性,但《仲裁法》提供了对其进行司法监督的机制,以纠正错误并保护当事人权益。
当事人基于仲裁过程中的程序缺陷或仲裁员不正当行为,可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申请撤销裁决。
重要的是,申请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裁决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六种法定情形,包括:
1.无仲裁协议;
2.超范围裁决;
3.程序违法;
4.伪造证据;
5.隐瞒证据;
6.仲裁员不当行为。
在这些情形下,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经审查如确认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或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撤销。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在收到裁决书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裁定(《仲裁法》第六十条)。
若裁决可重新仲裁,法院可中止撤销程序,通知仲裁庭重审;拒绝重审时,恢复撤销程序(《仲裁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