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哺乳期孩子的抚养权通常遵循《民法典》的规定,优先考虑母亲的抚养。
然而,如果母亲患有长期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情形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母亲不尽抚养义务、生活环境不利、工作性质特殊或违法犯罪,法律也会考虑父亲的抚养权。
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且对孩子成长无不利影响,哺乳期内的子女也可以随父方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与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
为了积极主动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当事人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据和证明。
对于孩子的母亲来说,重点是证明自己的抚养条件优越性,如母乳哺育的必要性、女方的稳定工作和收入情况、对孩子成长的积极影响等。
对于父亲而言,需要证明母亲存在的抚养障碍,比如健康问题、不尽抚养义务、生育能力的丧失、不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等。
特别是对于8周岁以上的孩子,其明确意见要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将是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