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提及绩效工资,那么原则上不能要求通过仲裁获得。
绩效工资通常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并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关联。
这种薪资形式的目的是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实现个人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其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争议、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问题。
若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绩效工资,那么员工通常无法通过仲裁途径要求得到相应的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
1.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
2.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综合这些条款,明确了劳动争议的种类和仲裁的适用范围,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