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遭受工伤后,其生活护理费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两方面:
(1)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3.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护理费的计算方法也有明确规定。
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因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不同而有所差异。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的护理费计算方法,给出了计算护理费的具体依据,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明确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