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3.如果决定受理,同样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4.如果不予受理,则会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依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阶段,证据的提交尤为关键,申请人需负责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掌握的相关证据,若不提供,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不会影响仲裁的进行。
仲裁庭的开庭是公开进行的,除非涉及不宜公开的内容。
开庭前5日,仲裁庭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具体的开庭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若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仲裁庭可能按撤回申请或缺席裁决处理。
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努力促成当事人自愿和解,并将协议内容制定为调解书,一旦双方签收,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时,仲裁庭需及时作出裁决。
通常,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45日内作出裁决,但如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期,延期上限为15日。
申请人在裁决前撤回申请的,仲裁庭将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