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是在综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2.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为法医轻伤鉴定提供明确的判定依据。
3.轻伤定义为外界因素导致人体组织、器官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4.鉴定时需考虑原发性损伤及其后果,如并发症和后遗症。
5.鉴定人必须是有资格的法医师,并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
轻伤鉴定中,详细规定了头颈部、肢体、躯干会阴部等多个部位的具体损伤类型。例如:
1.头部损伤包括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等;
2.眼部损伤涉及视力减退和视野缺损;
3.颈部损伤则包括软组织损伤和颈部窒息征象;
4.此外,还包括各种躯干损伤、四肢长骨骨折和脊柱损伤。
损伤的具体类型和程度需要根据标准中的具体条目进行鉴定。
1.在轻伤鉴定的附则中,明确提到了若个体有多种损伤,但各自损伤都未达到轻伤标准,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鉴定的依据。
2.但若有三种及以上损伤均接近轻伤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3.另外,本标准中提到的数据范围,无论是“以上”还是“以下”,均包含了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