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2.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时间效力:一旦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而言,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诉讼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其效力持续至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完毕时为止。
2.对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效力: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后,必须根据裁定内容执行。他们不能对此提出上诉或进行复议,但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原裁定仍然继续执行。
3.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协助单位和个人产生法律效力。这些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得到人民法院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私自解除保全措施。他们需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协助执行。
4.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不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有约束力,也对其自身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如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其他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解除或指令解除保全措施。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规定时间,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