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它属于填空式或填写式文书,并有一定的格式要求。
找法网提醒您,由于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绝对效力,所以在填写批准逮捕决定书时,不能有丝毫差错。
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案件来源:简要说明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由、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等。
2.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提出的具体意见。
3.法律根据:主要引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说明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
4.决定事项:明确写明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简要说明理由。
此外,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尾部还应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批准逮捕决定书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