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中,个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医务人员采取暂停执业等措施,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吊销执业证书的严厉处罚。
2.如果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非所有不良医疗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例如:
1.在紧急情况下抢救生命所采取的措施导致的不良后果;
2.因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
3.医疗水平限制;
4.无过错输血;
5.患者延误治疗
6.不可抗力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详细列出了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形,明确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范畴。
1.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者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
3.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未配合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或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