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出资瑕疵问题,尤其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对公司财产的完整性构成直接威胁。这不仅损害具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整个市场的信用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包括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如拒绝出资、迟延出资等。
出资不实即《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所述的出资实物等价值显著低于章程约定的情况,也属于出资瑕疵的范畴。
这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实行的法定资本制原则,即股东必须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以保障公司正常成立和运营。
股东出资瑕疵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也损害了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权益。
出资瑕疵体现了股东未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性质。
股东出资瑕疵的行为不仅是对外部债权人的风险转嫁,也是对其他股东权益的侵害。
公司法的设立旨在降低投资者风险并吸引投资,而有限责任制度则主要保护股东利益,不是债权人。但现实中,这种制度往往被滥用于风险转移。
因此,尽管法定资本制因缺乏灵活性而受批评,但在我国公司法中仍然是必要的,以维持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平衡。
出资瑕疵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形:
1.公司未能取得工商登记,股东需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需要继续出资或补缴出资以完成公司设立;
2.公司已登记成立的情况下,股东仍需面对补缴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源自公司章程,违反章程意味着违反了契约,须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