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违法代理行为中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代理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情况下还是执行了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情或应当知情代理行为违法而未表示反对,那么双方都需共同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强调了法律对于代理关系中违法行为的严格制裁,并确保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正当性。
代理合同为有效,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这些条件保障了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代理合同的有效性,确保了交易安全和法律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代理事项本身违法,例如法定代理人伪造证据,则代理合同无效。
代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
2.不擅自转委托;
3.定期报告事务进展;
4.代理终止时移交财产;
5.谨慎处理委托事务及不得滥用代理权。
这些义务体现了代理人应持有的责任感和诚信。
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委托代理合同终止情形和法定代理的终止情形均涵盖了期限届满、取消委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这些规定为代理关系的终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