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而设定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2.具体来说,如果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或被告人的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这些证据都不能被用来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确保审判的基础——证据的合法性,从而确保整个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1.物证和书证作为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类型,其收集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
2.如果收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可能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影响。
3.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物证或书证应当被补正或给出合理解释。
4.如果无法补正或解释,这些证据则应被排除。
这一规定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审判的正义,是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
原本主要用于言词证据的排除,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现在已经拓展到物证和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