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逃跑时,担保人需要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具体如下:
1.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是一般保证,那么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担保人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还款人无能力或逾期不还款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借款人逃跑担保人可免责的情形具体如下: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