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种,分别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及限制: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行政诉讼代理人委托书的一般内容包括:
1.委托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2.受委托人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3.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案由;
4.代理事项和权限;
5.双方的约定,如代理费的金额和时间、付款方式等;
6.有效期,即委托书从何时开始生效到何时失效;
7.如有需要,可以添加其他特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