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效力源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合同一旦成立,赠与人应依约交付财产,并转移所有权。
2.然而,合同并非不可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赠与人收回已赠予的财产。
3.撤销权的行使应在发现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而如果是因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则应在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能基于多种情形,其中两种主要情形是:
1.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2.二是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严重侵害的认定需要是实质性伤害,涉及赠与人或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第三个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是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这要求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受赠人的义务,赠与人已经交付了赠与物,而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
2.这种附义务的赠与,一旦受赠人违约,赠与人便有权撤销赠与。
3.此外,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时,还负有告知赠与物瑕疵及保证无瑕疵的义务。
4.赠与物瑕疵的相关损失,可能导致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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