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依据的是《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该法条采取国际通行的“折衷原则”。
这一原则指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辅以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这种做法不仅确保了保护范围的确定性,而且有效维护了权利人保护意图的真实性。
在具体实践中,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包括专利局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文本以及经过无效审查阶段修改后的文本。
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每个权利要求定义了其保护的具体范围。
在侵权判定过程中,不能简单叠加各项权利要求来判断,而是要分别考虑每项权利要求的独立性。
在解读权利要求书时,首要关注的是独立权利要求,因为它们通常反映了专利的核心技术方案,记录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特征。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当考虑侵权问题时,不能仅仅关注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记载的共有技术特征,而应综合考虑全部技术特征,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因为这两者共同限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两部分撰写方式,旨在帮助专利局审查员和公众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进而评估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需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进行考量。
这意味着,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应被视为一个整体,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当共同构成本专利所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于权利要求中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