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有权利来进行征地吗
更新时间:2024-03-04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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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乡政府有权利来进行征地吗?简而言之,答案是否定的。本文将详细介绍征地权的法律依据、合法实施主体,及违法征地的认定,让您了解征地的正确流程。
一、
乡政府有权利来进行征地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地权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乡镇政府不得征地。
征地权的合法性有明确的法律界限,乡镇政府若越权征地,则被视为违法行为。
征地流程应由国家批准,并由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或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实施。
二、
合法征地的实施主体
合法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分为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和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
乡镇政府不属于征地实施主体,其发布安置方案或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
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同样不是实施主体,因为缺乏独立财政体系,无法支付补偿金。

三、
违法征地的认定
违法征地主要包括乡镇政府的“以租代征”行为、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的越权行为,以及未经法律依据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的征地行为。
合法的征地流程需要经过法定批准,明确批准机关和文号,并公告征地补偿标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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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有权进行征地拆迁吗?
镇政府无权实施土地的征收征用。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商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有随便进行征收土地的权利吗
在我国个人并不具征收土地的权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