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地权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乡镇政府不得征地。
征地权的合法性有明确的法律界限,乡镇政府若越权征地,则被视为违法行为。
征地流程应由国家批准,并由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或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实施。
合法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分为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和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
乡镇政府不属于征地实施主体,其发布安置方案或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
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同样不是实施主体,因为缺乏独立财政体系,无法支付补偿金。
违法征地主要包括乡镇政府的“以租代征”行为、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的越权行为,以及未经法律依据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的征地行为。
合法的征地流程需要经过法定批准,明确批准机关和文号,并公告征地补偿标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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