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失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无需提前通知或赔偿即可直接辞退的行为。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构成过失性辞退的六种情形,包括:
(1)试用期不符合条件;
(2)违反规章制度;
(3)重大失职;
(4)影响工作任务;
(5)劳动合同无效;
(6)刑事责任等。
这些情形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法律责任,当劳动者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一情形,用人单位即可采取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