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的住所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面临几个选择。
1.首先,可以与出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即终止,续租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并获出租人同意。
2.为了保障权益,租户应当及时与房东沟通,确定是否续租,否则需要提前寻找新的租赁对象。
3.如果决定续租,双方应当重新签署合同,明确新的租期和条款,保证租赁关系的顺利延续。
一旦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退还房屋。
2.若承租人难以及时搬出,出租人可酌情考虑延长租赁期限,但此时承租人需支付逾期使用费。
3.这种情况要求承租人在租赁到期前做好充分准备,以免因找不到合适的住所而面临突然搬迁的局面。
1.《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如果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而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合同继续有效,但变为不定期租赁。
2.这种情况下,虽然租户可以继续居住,但不定期租赁的不确定性较高,可能随时面临需搬迁的风险。
3.因此,建议在这种情况下保留好所有租金支付的凭证,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