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1.当一方利用欺诈或胁迫手段,或者利用对方的不利情境,导致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
2.这表明,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的,受害方完全有权力寻求法律救济,恢复其原本的权利状态。
标价错误导致的合同,在明显不公平或存在重大失误的情况下,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
1.如果合同成立后出现了当事人在签订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协商。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几种可撤销合同的情况,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境。
2.只要合同还未被撤销,它就是有效的。
3.但受损害方有权根据上述条款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不公平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