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担任不同的角色。
股东大会由公司的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重大决策,如选任和解除董事。股东出资并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董事会则主要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维护议事记录、管理公司章程和簿册、报告财务状况等。
股东大会体现了股东的意志,而董事会则解决代理问题,两者在公司法人结构中有着明显的区分。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举行要求。
董事会必须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并且必须提前十天通知董事和监事。
股东、董事或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的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董事通过,且董事必须亲自出席会议。
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委托书中必须明确授权范围。此外,董事会应对其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签名确认。
董事会关于召开会议有具体的规定,包括临时会议的召集方式和通知时限的可能改变。
1.会议的合法性需要过半数董事出席,并且决议需过半数董事同意。
2.董事不得缺席会议,必须亲自或通过书面委托参加。
3.董事会决议的记录是必须的,且需要出席董事签名承认。
这些规定确保了董事会会议的正当性和决策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