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符合标准的,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全面审查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等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4.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初次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5.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编制验收方案。
6.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提前七天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交质监部门检查。
7.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此中经常发生,多数时候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致使工程无法及时验收,在此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既然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说明发包人放弃了工程质量的抗辩权,则理应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
找法网提醒您,工程验收的合格标准如下: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告;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建设单位以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并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