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在行使拍卖权时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若干条件。
1.首先,行纪人需取得行纪货物的占有权或行使留置权,这是进行拍卖的前提。
2.其次,必须给予委托人一个履行债务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确保委托人有足够时间履行义务。
3.在拍卖过程中,行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侵害委托人利益,保障交易的公正性。
4.拍卖完成后,行纪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是超出合理费用和报酬的部分应返还给委托人,以确保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在执行委托卖出或买入任务时,应严格依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
1.如果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差额应返还给委托人,且该交易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反之,如果行纪人以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可要求增加报酬,但这种额外利益原则上属于委托人,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
3.行纪人若违反了委托人的特别指示,委托人有权拒绝承认交易,并要求行纪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在自买自卖行为中,行纪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未经委托人允许,不能变更委托人定的价格。
2.如果行纪人违反了这一原则,即便交易结果对委托人有利,委托人仍然有权拒绝承认交易,并可追究行纪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