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规定下,丈夫赠与情人的财产确实有可能被要回。这背后的原因是这种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财产共有人,即配偶的合法权益。
情人如果知情,则不属于善意取得,即使财产已登记在其名下,仍被视为违法所得。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所处分的共有财产,对方都有权要求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特别是在存在重大不当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不愿离婚但财产权益受损的一方。此外,如果一方因重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也可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这包括:
1.工资;
2.奖金;
3.劳务报酬;
4.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5.知识产权收益;
6.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法律规定为丈夫赠送给情人的财产能否要回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处分行为,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