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错误纠正的重要法律程序。
具体的审判程序取决于原审判决的性质:
1.如果原判决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遵循第一审程序;
2.若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则按照第二审程序执行。
3.当事人如对判决、裁定不服,可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审判组织、法院再审决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理由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审判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再审审判组织的构成,确保审判团队人数为单数,并且根据案件性质,遵循相应审理程序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则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院长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与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了详尽的再审理由,包括:
1.新证据的出现;
2.原判决缺乏证据支持;
3.主要证据伪造;
4.未经质证;
5.法院未调查收集必要证据;
6.适用法律错误;
7.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问题;
9.剥夺辩论权利;
10.缺席判决;
11.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12.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13.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
14.其他情形。
这些理由都是对再审申请的重要参考,体现了法律对公正审判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