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指一些特定主体,如公用企业,通过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等方式,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机会。
2.这种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被明确禁止,因其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3.限购排挤行为的特征表现在客体与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两个层面。
限购排挤行为具有明确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特征。
1.客体指被损害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及公平竞争秩序,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强制交易的行为。
2.《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详细列举了限购排挤的具体行为,如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特定商品等。
3.主体方面主要是公用企业等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而主观方面则是故意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1.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首先需要依法查处限购排挤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更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2.公用企业的限购排挤行为尤其受到监管,不仅要依法惩处,还需端正服务态度,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以增强其服务公众的本位。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性,禁止的行为都是为了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