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及行政案件中涉及的财物时,必须遵守严格的管理原则。
1.规定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定义,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违法犯罪工具、非法物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管理原则强调了办案与管理的分离、财物来源去向的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
3.具体操作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必须依法执行,严禁违规操作如贪污、挪用等。
4.对于涉及隐私的财物,还必须保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财物的保管要求。
1.公安机关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场所集中保管涉案财物,且保管人员须与办案人员分离,以避免利益冲突。
2.必须设立合规账户管理涉案款项,确保款项逐案明细管理。
3.对于易损、危险或需特殊条件存放的财物,应确保在符合条件的场所保管。
4.所有涉案财物都必须编号,并实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透明和追踪性。
涉案财物的处理涵盖了从移送、返还到销毁或上缴国库等多个方面。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涉案财物时,需依法及时并确保公开、公平原则。
对于可能因保存条件导致损毁或价值贬损的财物,应尽快合法处理,以防损失。
第四章则涉及监督与救济,规定了公安机关自身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