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公安机关扣押和没收赃款赃物的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9-07-05 12:24:00
问题描述:
一朋友于2008年4月16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妻子也因隐瞒非法所得被抓。抓获他俩的时候。朋友开有一车。九成新现代帕萨特。车内还有新购得车载dvd一部。朋友兜里现金7000.手机。70多克的纯黄金项链一条。朋友妻子被抓的时候兜里手机,还有现金1300.银行卡里有一万存款。30多克的纯黄金项链一条。当时公安局关没给开任何扣押单据,2009年6月。朋友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2年。朋友的妻子因掩饰非法所得。被判1年2个月。6月16号释放回家。他俩的判决书上都没有提到扣押的任何物品。朋友妻子释放回家以后找到办案单位所要扣押物品。公安机关只是返还了俩条金项链。其他的证件物品均不以返还。说是赃款所购。但是却不给出具任何书面证明。还有卡里的一万存款。已于2008年6月11号被公安机关支出。我想问问,如果公安机关没收车还有现金,还有卡里的存款。说是赃款是不是应该在判决书上体现。现在判决书上没有。我们是不是应该向公安机关所要。车手续是朋友妻子的名字。现在车手续在朋友妻子手中。还有就是卡里那一万存款。公安机关有权支取吗?还有当时兜里的现金,就算是赃款。那判决书上是否应该注明没收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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