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遗嘱要写明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或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5.遗嘱执行人,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6.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
7.遗嘱的唯一性声明或者与其他遗嘱的关系。
找法网提醒您,已经写好的遗嘱是可以更改的,因为遗嘱的设立都是在世的人想要在死后安排好所有的事项;
所以只要立遗嘱的人有了新的想法都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是因为立遗嘱的方式有很多种,而其中就包括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因此公证的遗嘱是不能随便改的,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及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在立遗嘱时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能够理解遗嘱的法律后果。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如果遗嘱是在受胁迫、欺骗等非自愿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那么这部分遗嘱内容是无效的。1234567810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