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是当事人和公民的诉讼权利之一。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有权申请重新复查处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在中国,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较广,如控告人在司法机关不予立案时可要求复议,对司法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也可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条件包括:
1.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的复议范围;
6.尚未有其他机关或法院受理此案。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